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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光建与蒯淑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建,蒯淑梅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180号原告:黄光建,男,汉族,1951年1月16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琴,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蒯淑梅,女,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宁夏永宁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光建与被告蒯淑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黄光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建撤回对被告蒯淑梅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黄光建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桂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