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光建与蒯淑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建,蒯淑梅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180号原告:黄光建,男,汉族,1951年1月16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琴,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蒯淑梅,女,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宁夏永宁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光建与被告蒯淑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黄光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建撤回对被告蒯淑梅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黄光建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桂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