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和平与张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和平,张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506号原告:白和平,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沛,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87号中华保险大厦。负责人:侯根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白和平诉被告张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和平负担。审判员  李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