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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市洁霸不锈钢水箱厂与北京东凌博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洁霸不锈钢水箱厂,北京东凌博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808号原告:沈阳市洁霸不锈钢水箱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凌路**号。经营者:梁仙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凌博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东街13楼北106-93室。法定代表人:李雁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洁霸不锈钢水箱厂诉被告北京东凌博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日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洁霸不锈钢水箱厂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洁霸不锈钢水箱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洁霸不锈钢水箱厂撤回起诉。诉讼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沈阳市洁霸不锈钢水箱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