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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3953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军、殷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军,殷轶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3953号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中路。法定代表人:包仁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柯柯,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军,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殷轶丰,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小贷公司)与被告陆军、殷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大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马柯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军、殷轶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大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488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72578.63元,自2017年3月22日至实际还款日按月利率18‰计算;2.判令被告陆军赔偿原告律师费14698元;3.原告对被告陆军、殷轶丰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殷轶丰对被告陆军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陆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陆军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陆军、殷轶丰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陆军、殷轶丰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原告与被告殷轶丰等签订保证合同,殷轶丰等承诺为被告陆军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陆军发放了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2日,借款月利率12‰。嗣后,被告陆军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7年3月21日,尚欠本金294880元、利息72578.6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为此提起诉讼。被告陆军、殷轶丰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日,广大小贷公司(贷款人)、陆军(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涉案主要内容有: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本合同借款情况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借款月利率1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1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付50%的利息,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代理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2014年4月2日,广大小贷公司(抵押权人)、陆军、殷轶丰(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一份,涉案主要内容有:陆军、殷轶丰以其名下的房产为陆军依上述《借款合同》与抵押权人形成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本金数额3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代理费等);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有权行使抵押权。2014年4月4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广大小贷公司取得了张房他证金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该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广大小贷公司;房屋所有权人为殷轶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xxx95;房屋坐落于金港镇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幢911;他项权种类为一般抵押权设立;债权数额为30万元。2014年4月2日,广大小贷公司(债权人)、殷轶丰(保证人)等签订《保证合同》,涉案主要内容有:保证人同意为陆军依上述《借款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本金数额3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抵押与保证并存时,两者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实现担保权益。2014年4月10日,广大小贷公司向陆军发放贷款30万元,陆军在相应的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了如下内容:借款金额3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12‰,到期时间为2015年4月2日。嗣后,陆军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3月21日,陆军尚欠本金294880元,利息72578.63元。广大小贷公司为提起本次诉讼,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14698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借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书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是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各当事人有约束力,各当事人均应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首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陆军发放了贷款30万元,被告陆军理应按约还本付息,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定,在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实际还本付息金额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确定本案所涉借款尚欠的借款本息即截止2017年3月21日被告陆军尚欠借款本金294880元、利息72578.63元;其次,被告殷轶丰为被告陆军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主张的项目、金额未超过约定的保证范围,故被告殷轶丰应对被告陆军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军、殷轶丰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被告陆军的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主张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优先受偿债权数额以他项权证记载为限。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军、殷轶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88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21日为72578.63元,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陆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4698元。三、被告殷轶丰应对被告陆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陆军、殷轶丰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张家港市金港镇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幢911房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286元,由被告陆军、殷轶丰负担,该费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xxx76。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丽芳本案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定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