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易刚申请执行胡永财、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刚,胡永财,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易刚,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胡永财,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86795-8。法定代表人胡永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易刚与被执行人胡永财、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永财家庭式的投资开办公司,超负巨债的经营模式,涉债金额达近二千多万元(不完全统计),涉债范围已波及鄂、豫、皖三省,其开办的公司处于长期停产歇业状态,除公司的厂房和部分机械设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其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各方多次协商,达成由经营能力的债权人承包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生产经营,以经营所得一部分偿还承包者、一部分偿还其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按年度结算。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处理方式。现本案执行款全部到位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豫1524执320号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