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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催9号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达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雪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必纯,员工。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5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8510949、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票据金额75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三佳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浦江县飞翔衣架厂、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因审 判 员  穆文好人民陪审员  龚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