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催9号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达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雪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必纯,员工。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5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8510949、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票据金额75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三佳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浦江县飞翔衣架厂、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因审 判 员 穆文好人民陪审员 龚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