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康岳丰妨害公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岳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刑初270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岳丰,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衡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2017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李凌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岳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康岳丰于2017年4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程欣莹书 记 员  杨智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