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5民初字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秀丽与刘祥增、刘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丽,刘祥增,刘华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字1923号原告:刘秀丽,女,汉族,1966年4月7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刘祥增,男,汉族1962年2月7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刘华峰,男,汉族,1988年8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刘祥增的儿子。原告刘秀丽诉被告刘祥增、刘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刘秀丽因相关证据不能及时提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