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宜兴市泽威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泽威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泽威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徐尔君,总经理。被执行人: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胡志乐,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泽威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728.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2、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3、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自2014年停业至今,未能找到公司主要管理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俊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