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毛某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7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某某配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行使探视权及户口迁出。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已经将户口迁出,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79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