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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与王严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王严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0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五星花园银行大楼。负责人:马本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明,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王严兵,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与被告王严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