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玲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460号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六合议庭。被执行人王玲,女,汉族,1978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六合议庭移送执行王玲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玲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支付诉讼费346.5元的义务,执行费50元。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三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更五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396.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