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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元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元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元海,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曾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05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2月1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元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英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元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高元海在敦化市黄泥河镇向阳委被害人缪某某的家中,盗窃大衣柜内女士黑色短款貂皮大衣1件和女士红色短款獭兔毛大衣1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盗獭兔毛大衣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被盗貂皮大衣被高元海以1000元钱价格卖给敦化市“翰皇”皮具洗护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后被害人缪某某以1000元价格买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元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元海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保证书,协议书,收条,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元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高元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高元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高元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元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元海退赔被害人缪某某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白明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