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乐山市新天门窗有限公司与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新天门窗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敖正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4229号之一原告:乐山市新天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台子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678384239Q。法定代表人:万玉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惠,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区春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80447921K。法定代表人:赵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生,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科技大厦701自编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1169705E。法定代表人:翁伟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飞,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崇阳县。被告:敖正江,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妹,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与被告敖正江系夫妻关系,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新天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敖正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新天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新天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新天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新天门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