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丰与被执行人黄运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黄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刘丰,女。被执行人黄运贵,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丰与被执行人黄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8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万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字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保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