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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苏桥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桥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17号罪犯苏桥南,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7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桥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桥南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桥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桥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罪犯苏桥南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6)龙新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前罪尚未履行完毕的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苏桥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桥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九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考核经折算为3819分,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没款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苏桥南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消费超过500元,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履行不积极,悔改表现不足。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苏桥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苏桥南服刑期间犯罪,且考核期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悔改表现不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桥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