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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芦建忠与买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建忠,买卫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1090号原告:芦建忠,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淋淋,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被告:买卫生,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原告芦建忠与被告买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建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淋淋、被告买卫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芦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搞汽车运输的,2013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600元用于过路费及路上开销,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未付。买卫生认可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但提出已偿还5300元,要求从借款总额中扣除。本院认为,买卫生承认芦建忠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部分,以及芦建忠认可买卫生的抗辩意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现买卫生尚欠芦建忠借款为9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买卫生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芦建忠借款9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被告买卫生负担25元,由原告芦建忠负担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