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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恩普与何武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普,何武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8号原告:张恩普,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玉,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武英,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娥,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告张恩普与被告何武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恩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普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恩普负担。审 判 长  陈礼波人民陪审员  谢辉扬人民陪审员  吴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诗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