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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云飞与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飞,王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262号原告:张云飞,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王志国,汉族,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飞与被告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贺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