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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桐城市新渡镇老梅肉食经营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桐城市新渡镇老梅肉食经营部,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桐城市新渡镇老梅肉食经营部,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桐城市新渡镇老梅肉食经营部,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桐城市新渡镇老梅肉食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81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桐城市龙眠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唐锋,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正清,男,该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桐城市新渡镇老梅肉食经营部,住所地桐城市新渡镇土桥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40881600019965。负责人:戴照斌,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个体工商户业主。申请执行人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被执行人桐城市新渡镇老梅肉食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桐食药监食罚(2016)053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桐食药监食罚(2016)053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桐食药监食罚(2016)053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庆审 判 员  朱翠英人民陪审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