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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福容与李磊、金继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容,李磊,金继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608号原告:陈福容,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金继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陈福容与被告李磊、金继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福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容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陈福容负担。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