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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兆富与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富,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565号原告:王兆富,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谢在东,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兆富与被告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地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向永发地产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其办公地点无人在场,且邮寄送达亦无人接收。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永发地产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应予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卞吉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琪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