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庄孝练、翁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苏0404执177号庄孝练、翁海燕、翁启模、魏丹丹、赖志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庄孝练、翁海燕、翁启模、魏丹丹、赖志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160343.50元及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306元未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庄孝练、翁海燕、翁启模、魏丹丹、赖志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