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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执字第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成功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迟永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功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迟永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成功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宾路3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季战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战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迟永幸,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功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永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