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凤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凤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330号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1幢,注册号510500000037691。法定代表人:许基鸿。委托代理人:晏启洪,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凤莉,女,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凤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凤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