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12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肖军平、章同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军平,章同你,查桂香,朱灵敏,章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12号之十三申请人肖军平,男,汉族,1974年1月2日生,住铜陵市,委托代理人艾和平,男,汉族,1968年4月25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章同你,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查桂香,女,汉族,1973年1月5日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朱灵敏,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章幸福,男,汉族,1972年4月3日生,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肖军平与章同你、查桂香、朱灵敏、章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灵敏在铜陵农村商业银行铜建支行的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伍新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