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熊萍、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萍,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崇义华森竹业有限公司,赣州市绿野包装有限公司,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刘召春,李英长,彭翠林,黄家兰,黄家洪,梁玲玲,彭娟,曾海新,张晓萍,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熊萍,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上犹县黄埠镇黄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召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崇义华森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鱼梁村。法定代表人李英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赣州市绿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三路东南侧。法定代表人彭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水东镇七里村1-3栋。法定代表人黄家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召春,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英长,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生,住赣州市崇义县。被执行人彭翠林,女,汉族,1964年10月2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家兰,女,汉族,1963年11月1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家洪,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梁玲玲,女,汉族,1984年1月1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彭娟,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曾海新,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张晓萍,女,汉族,1963年5月27日生,住赣州市崇义县。被执行人王菊,女,汉族,1987年9月2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熊萍与被执行人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崇义华森竹业有限公司、赣州市绿野包装有限公司、刘召春、李英长、彭翠林、黄家兰、黄家洪、梁玲玲、彭娟、曾海新、张晓萍、王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崇义华森竹业有限公司、赣州市绿野包装有限公司、刘召春、李英长、彭翠林、黄家兰、黄家洪、梁玲玲、彭娟、曾海新、张晓萍、王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46986元(暂计至2017年5月24日)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蓝俊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