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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海峰与周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峰,周戈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58号原告:梁海峰,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周戈雄,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梁海峰与被告周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梁海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海峰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梁海峰负担。审 判 长  黄小毅人民陪审员  侯伟珍人民陪审员  刘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丹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