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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曾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曾某1,曾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曾某1,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曾某2,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1741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送达前,被执行人曾某2已将案款474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余款14341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