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候项与万么项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项,万么项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候项,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贾加乡安中村安中社。被执行人万么项知,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科沙唐村。申请执行人候项与被执行人万么项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自2017年始,被告万么项知于每年1月1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4万元整及其对应利息,直至还清;二、以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申请执行人候项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4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017)青2322执21号一案的执行款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万么项知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候项偿还4000元,直至还清48000元。综上所述,本案以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候项偿还4000元,直至还清48000元,被执行人万么项知如未能按时给付,申请人候项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萍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绽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