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晓伟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马晓伟,北京美伦美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建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光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佳,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伟,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审被告:北京美伦美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1710。法定代表人:张磊。上诉人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晓伟、原审被告北京美伦美卡科技有限公司���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6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中欣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梁志雄二〇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