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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徐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3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斌,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常州市邹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何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苏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斌及其辩护人何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12时14分许,被告人徐斌驾驶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丹阳市103县道由西往东行驶,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右转弯通过该道路与312国道交叉路口处时,撞上同方向沿非机动车道按交通信号灯指示直行进入该路口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是由于被告人徐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交叉路口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右转时,未注意充分观察右侧情况,减速慢行,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遇见应急情况,措施处置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致事故发生。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按交通信号灯指示直行进入该交叉路口无过错责任,被告人徐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斌在开庭审理中亦供认不讳,并有户籍资料,证人陈某的证言,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丹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接警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方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案系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立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应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颜连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红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