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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7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众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吴铭、沈爱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众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吴铭,沈爱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408号原告杭州众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参。委托代理人李文豪。被告吴铭。被告沈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铭、沈爱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众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铭、沈爱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众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吴铭、沈爱芬的起诉。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春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