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连鑫、林东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2刑初20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鑫,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人连鑫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权,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东,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人林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吴广亚,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祥忠,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人林祥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2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于剑星,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告人于剑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2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于华,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告人于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2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倪齐恩,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人倪齐恩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依俤,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人张依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依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本泰,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被告人张本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登明,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人张登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6)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鑫及其辩护人黄权、被告人林东及其辩护人吴广亚、被告人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经合谋后,租用盐城市亭湖区新富路XX号民房,利用赌博机开设游戏厅供他人赌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5万元,出资比例为:被告人连鑫出资30%,被告人林东出资20%,被告人张登明、张依俤、张本泰、倪齐恩各出资10%,被告人林祥忠、于华、于剑星共同出资10%。2016年10月3日,该游戏厅开始营业并设置9部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经鉴定,上述9部赌博机共有58个操作单元。2016年10月8日,该动漫城在供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赌资及备用金人民币8821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本泰、张登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连鑫、林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连鑫、林东系主犯,被告人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本泰、张登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连鑫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鑫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游戏厅试营业期间,被告人连鑫不在盐城,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开设游戏厅是被告人多方共同协商确定的,且口头约了共同投资分配,各被告人有相对不同的分工,对于游戏厅经营来讲,作用大体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2、本案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连鑫系坦白;3、被告人连鑫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东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1、应认定被告人林东是从犯,本案的犯意提出及策划均是被告人连鑫,被告人林东经不起诱惑而参加,是受被告人连鑫指派代为管理,其本身工作也是受连鑫的安排对连鑫负责。2、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林东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于2016年9月期间合谋,租用盐城市亭湖区新富路XX号民房,利用赌博机开设游戏厅供他人赌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5万元,出资比例为:被告人连鑫出资30%,被告人林东出资20%,被告人张登明、张依俤、张本泰、倪齐恩各出资10%,被告人林祥忠、于华、于剑星共同出资10%。2016年10月3日,该游戏厅开始营业并设置9部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经鉴定,上述9部赌博机共有58个操作单元。2016年10月8日,该动漫城在供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赌资及备用金人民币8821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本泰、张登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均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证人唐某、沈某等人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盐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连鑫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各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连鑫的行为不构成主犯的辩解意见和被告人林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东受被告人连鑫指使参与犯罪,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连鑫出资30%,被告人林东出资20%,其二人是案涉游戏厅的主要出资者。被告人连鑫为游戏厅购买了赌博游戏机,是该游戏厅的实际管理者。被告人林东负责保管各名被告人出资的资金并协助被告人连鑫管理游戏厅。被告人林祥忠、于华、于剑星该三人系游戏厅的工作人员共同出资10%,受被告人连鑫的安排在案涉游戏厅上班;被告人张登明、张依俤、张本泰、倪齐恩各出资10%,但不参与经营,上述事实有各名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因此,根据各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连鑫、林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被告人连鑫的辩护人和被告人林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连鑫、林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张本泰、张登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鑫、林东、林祥忠、于剑星、于华、倪齐恩、张依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本泰、张登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依俤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连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林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林祥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3月9日(先行羁押的75日已折抵刑期7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于剑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先行羁押的74日已折抵刑期7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于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3月9日(先行羁押的75日已折抵刑期7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倪齐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5月9日(先行羁押的14日已折抵刑期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张依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5月9日(先行羁押的14日已折抵刑期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张本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张登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露露审 判 员 罗 真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储茂林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人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的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于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