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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吴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4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1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住本市浦东新区。被告人吴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徐汇区,住本市徐汇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酒后至本市武宁路我格广场地下车库取车时无故生非,任意损坏被害人徐某某的Jeep指南者汽车、被害人张某1的奥迪汽车。保安人员被害人张2、郑某某、周某劝阻时遭二人辱骂,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2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郑某某、周某的伤势未构成轻微伤。经鉴定,Jeep指南者汽车车损人民币8994元;奥迪汽车车损人民币12515元。2016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接民警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已赔偿各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各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两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张某1、张2、郑某某、周某的陈述,证��桂某某、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协议书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随意殴打多人,并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接民警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赔偿了各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各名被害人的谅解,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两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退赔情况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