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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金旭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金旭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832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金旭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深井镇康家窝铺村。被申请执行人: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场镇殷家村。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金旭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5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暂无任何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8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