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6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3月1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邱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