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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6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3月1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邱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