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超与李大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李大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500号原告:高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霏,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与被告李大干、王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高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高超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人民陪审员 王德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