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香兰与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香兰,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武香兰,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萍,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武香兰与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香兰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