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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香兰与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香兰,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武香兰,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萍,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武香兰与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香兰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