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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854张根林与钱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林,钱燕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54号原告张根林。被告钱燕华。本院在审理张根林与钱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根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建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