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854张根林与钱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林,钱燕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54号原告张根林。被告钱燕华。本院在审理张根林与钱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根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建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