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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唐军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军明,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军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曾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军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军明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邵阳县霞塘云乡驶往塘渡口镇方向,驶经省道317线渣滩电站桥头路段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行人张某3,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军明驾车驶离现场。张某3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军明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唐军明经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传唤后到案,并于2016年12月19日支付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军明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1、肖某、张某2、兰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类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条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军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唐军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唐军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对被告人唐军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军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军明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邵阳县霞塘云乡驶往塘渡口镇方向,行驶至霞塘云乡双江口村省道317线(171KM+400M处)渣滩电站桥头鹅鸭塘路段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行人张某3,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军明驾车驶离现场。张某3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军明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唐军明经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传唤后到案,并于2016年12月19日支付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唐军明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父母张检池、罗某赡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案发现场方位及痕迹概貌;2、监控截图证明,监控画面显示被害人于2016年12月14日14时58分经过案发地点,被告人驾驶湘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于2016年12月14日15时经过案发地点及交通事故发后,湘E×××××的行车路线;3、法医类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鉴定人张某3在交通事故中致严重颅脑损伤,是致死的直接原因;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湘E×××××正三轮摩托车事故痕迹及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该车车厢右后侧刮擦痕迹明显,经比对,与事故现场护栏留下的刮擦痕迹相对应。该车技术状况中前轮制动失效不合格;5、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4日15时许,他驾驶湘E×××××出租车行经省道317线邵阳县霞塘云乡双江口招呼站附近路段时,看到左前方对向道路边停着1辆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下车后往三轮车后方走,当出租车临近三轮车时,他看到三轮车后方几米远的道路上躺着1个男人,出租车继续往前开,驶过三轮车后,他往后看到三轮车驾驶员正在扶躺在地上的男人;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4日14时30分左右,他驾驶湘9P4**面包车从邵阳县霞塘云乡经省道317线开往塘渡口镇方向,行经渣滩路口时,看到1辆三轮载货摩托车停在几十米前的道路右侧,三轮车后面十几米处1个中年男人正在把1个面朝上躺在路边的人扶到护栏附近;7、证人兰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4日15时许,他乘坐湘E×××××小轿车从邵阳县霞塘云乡返回塘渡口镇,经过317省道渣滩电站桥头路段时,看到马路右边倒着1个人,便拨打了报警电话;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4日15时许,他哥哥张某3被人发现受伤倒在317省道霞塘云乡渣滩桥岔路口路段。后120救护车把张某3送到医院,经检查,张某3颅内出血、瞳孔放大,生还的希望不大。他们家属商量后把张某3接回了家里。同时证明,他父母生有三子二女,他哥哥张某3是“五保户”;9、到案情况说明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取证,唐军明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12月15日,民警口头传唤唐军明到霞塘云派出所,唐军明未如实交待案情。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2016年12月16日,民警第二次口头传唤唐军明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唐军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10、被告人唐军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2月14日14时50分左右,他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去拖货。开到霞塘云乡渣滩路口往塘渡口镇方向约几十米远时,发现前方道路有1个人背对着他摇摇晃晃地走在道路右侧偏中间的位置,他想从右边开过去时碰到了这个人。他下车扶起这个人,喊了几句没反应,吓得开车离开了现场。他发现挡风玻璃裂了,便把破玻璃扔在后田村村道旁,并在换玻璃时取下了车牌。第二天早上,他还把三轮车顶棚刷了一层白漆;1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唐军明在证人兰某的见证下指认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及丢弃前挡风玻璃的现场;1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唐军明是肇事车湘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所有人,唐军明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唐军明驾驶湘E×××××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注意避让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4、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唐军明赔偿被害人张某3近亲属赡养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1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唐军明出生于1974年9月20日,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军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唐军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军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军明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根据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唐军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军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伟佳审 判 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何爱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银异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