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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锦煌与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煌,周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283号原告:李锦煌,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周小玲,女,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煌与被告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锦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锦煌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耀城附:本案裁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