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颖海与闻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海,闻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1220号原告:陈颖海,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闻锋,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陈颖海与被告闻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尚欠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莫剑青独任审判。原告陈颖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锋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审判。经审理查明,被告闻锋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告陈颖海借款20000元,后归还部分借款,至今尚欠借款8000元未及时归还。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锋归还原告陈颖海借款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闻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