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5执1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王凤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王凤珠,高金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3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兴港北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85534049XQ。被执行人王凤珠,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高金其,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闽0305执13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凤珠、高金其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元。现因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凤珠、高金其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