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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凤兰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27刑申6号周凤兰:你为你非法吸收公��存款一案,不服本院(2016)黔27刑终189号刑事裁定,以“一审法院遗漏重大共犯”、“自己不符合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条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认定为自首、立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调卷后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具体答复如下:关于你提出一审法院遗漏重大共犯的申诉理由,经查,项目方仅是资金的使用者,不是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实施者。至于其他人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按照司法程序处理。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你提出自己不符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你受赵洪兵雇用在汇信行总公司工作期间,有11个项目的居间服务费和利息通过你本人账户流转,并掌握赵洪兵、何��、朱华兴等11人的U盾及密码,负责管理项目收益和调度利息支付,责任及作用要大于一般工作人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洪兵供述、被告人何丽君供述、被告人周凤兰的供述、被告人夏小琼供述,及证人段发文、翟小宁、李斌、李正军、王承林、张运、李永江、游志勇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等予以证实。原判认定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定性准确。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具有立功、自首情节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从四川回贵阳,并未主动投案,系被公安机关在你租住的贵阳十中教师宿舍抓获,同时你也未向司法机关提供成立立功的材料,原判不予认定立功、自首情节是正确的。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