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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熊江湖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江湖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江湖,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江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江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熊江湖与石某1(外号石某2,身份待核)等人经商议,由被告人熊江湖将一栋位于南昌县岗上镇市汊街赣东大堤上的三层楼房装修后,作为专门有偿提供给吸毒人员吸毒、玩乐的场所(俗称“嗨场”),以牟取暴利。被告人熊江湖在该场所收取包厢费用、负责经营事务,并在嗨场雇请了服务人员熊某(已判刑),望风人员黄某(熊某之夫)。2015年12月25日晚,上述嗨场中有吸毒人员聚集吸毒、玩乐,熊某提供了嗨服、收取了费用,黄某为上述嗨场望风。当晚公安机关部署对上述嗨场的查获工作,黄某在望风期间发现有警车经过,遂通知嗨场人员。嗨场人员随即离开。公安机关赶至上述嗨场查处,遇熊某在此进行清洁,黄某到场接熊某。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了毒品K粉、嗨服、熊某记录的记账本等物,并将熊某、黄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熊某的供述,证人黄某、魏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南昌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江湖以牟利为目的而有偿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庭审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江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