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随州市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阮富升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随州市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阮富升,孟颢华,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谭照生,刘海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69号申请人随州市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先勇,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阮富升,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申请人孟颢华,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照生,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谭照生,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申请人刘海波,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申请人随州市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阮富升、孟颢华、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谭照生、刘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随州市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如查封、冻结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随州市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承担如下:将被申请人孟颢华所有的位于随州市东城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产权证号(2010010441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及位于随州市北郊明珠路西端南侧产权证号(04-0457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