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均堂与被告余昌领、余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均堂,余昌领,余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民初763号原告:于均堂,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于塬村*组。身份证号码6125011960********。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英,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商洛市商州区夜村林场职工,住商洛市商州区鑫园大厦*单元*楼东,系原告之女。身份证号码6125011988********。被告:余昌领,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白杨店村*组。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被告:余延涛,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白杨店村*组。身份证号码6125211976********。原告于均堂与被告余昌领、余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小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均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昌领、余延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均堂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81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0日,被告余昌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用途为水资源开发。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2月22日被告陆续还款118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无奈之下,只有维权。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明确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理应严格履行,被告未能及时还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具状诉讼,望人民法院公正判决。被告余昌领、余延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的证据认定如下:借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余昌领签订了借款合同,与被告余延涛签订了担保合同,二被告应诉后未作答辩,开庭时未到庭,可以视为二被告对借据默认,故对借据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认可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2月10日,被告余昌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于均堂现金人民币共计叁拾万元整(300000.00)借款用途:水资源项目开发借款期限:一年借款人:余昌领日期:2015年12月10日”,“本人自愿为余昌领担保借款叁拾万元整,本人愿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由本人还本付息,不超过一个月承诺担保人:余延涛2015.12.10”。二被告分别在借据的借款内容和担保内容及签名上按有指印。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2月22日被告陆续还款118900元,余款再未清偿,原告于2017年4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余昌领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余昌领支付借款300000元,被告余昌领应依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余昌领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余昌领偿还剩余借款应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余延涛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真实有效,被告余延涛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余昌领未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时,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余延涛承担还款义务,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昌领、余延涛偿还原告于均堂借款本金1811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井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