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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超,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2015年4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抓获,同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郭志勇,男,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超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因缺乏部分主要证据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函告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诉。2017月4月7日��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按照普通程序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伟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瞿某某、被告人彭超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彭超谎称自己是中石油入围的供应商,以可以为瞿某某招标到长庆油田的电梯项目为由,并向瞿提供了伪造的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先后骗取瞿某某人民币18万余元。赃款已挥霍。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超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彭超有期徒刑3-5年,并处罚金;撤销前罪缓刑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超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起诉书指控骗取瞿某某18万余元的事实不能成立,认为在伪造虚假合同以后对瞿某某的诈骗行为才能成立,在此之后取得的2万元款项才能认定为诈骗款项,为此,认为自己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数额为2万元。辩护人提出在被告人制作假的招投标文件之前,被告人彭超与被害人瞿某某以及汤某某是合作关系,瞿某某向彭超支付的15.99万元应当通过民事纠纷处理,不能作为犯罪事实进行指控。彭超在伪造假的招投标文件后所收钱款2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认为本案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2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彭超通过朋友汤某某介绍,与被害人瞿某某相识,彭超自称是中石油入围的供应商。同年8月,被告人彭超以可以为瞿某某招标到长庆油田的电��项目,需要“打通关系”、“活动”等理由,多次向瞿某某索要现金。瞿某某遂向彭超指定账户汇款九次,共计金额15.99万元。为了让瞿某某相信确有电梯招标项目,2015年12月,被告人彭超将伪造的长庆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文件、长庆油田和馨园小区二期中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通过微信发送给瞿某某,同时又以“打点领导”需要为由向瞿某某收取现金2万元,其中1万元由汤某某支付。2016年1月18日,瞿某某向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核对中标文件及项目时,得知相关文件均系伪造。另查明,被告人彭超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材料证实:1、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22日9时许,被害人瞿某某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报称,2015年4月通过朋友汤某某结识彭超,彭超自称是中国石油长庆油田供应商,可以将瞿某某挂靠到长实集团,彭超以能够为瞿某某介绍电梯项目为由,先后索要现金18.73万元。瞿某某多次前往甘肃庆阳、陕西西安等地联系相关工程招标事宜,均被彭超以更种理由推脱。2016年1月15日,瞿某某与长实集团核实被告知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均为伪造,瞿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彭超也无法联系,为此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23日西固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对被告人彭超因涉嫌诈骗刑拘在逃进行登记。2016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泾河派出所民警在西安市高陵区姬家乡韩村二路车城酒店512房间内抓获涉嫌诈骗的网上逃犯彭超。3、被害人瞿某某陈述,2015年4月通过汤某某介绍认识了彭超。彭超自称是中石油的入围供应商,汤某某告诉彭超,我是做电梯生意的,如果有项目,可以介绍给我,大家一起合作,我可以给他回扣。2015年5月一天接到汤某某的电话,汤某某说彭超打电话告诉他,长庆和馨园二期项目电梯马上要招标了,彭超让我准备10万元现金给他作为活动费用。直到2015年8月27日,彭超直接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15万元,并声称项目已经准备招标,1个月内会招标结束。第二天(2015年8月28日)下午17时左右,我给彭超提供的户名为张某某、账号为622280438007002****的建行账户转账5万元,并在之后的一周内先后给户名为彭超、账号为621700422999896****的建行账户转账10万��。在此之后,电梯招标一直没有动静,我也一直追问彭超,每次他都以项目尚未招标为由拖延。直到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彭超主动给我打电话说项目招标需要打点,让我再给他转2万元,当时我手头没钱,就让他先替我垫上,彭超就替我垫了1万元,当时汤某某也在西安,我就让汤某某借我1万元先垫付给彭超,事后大概一周左右,我把彭超的1万元还给了彭超,汤某某的1万元我一直没有还,在这之后,招标的事又一直没有消息了,期间我也一直催促彭超,追问项目的事情,他就一直拖延。直到2015年11月25日下午,可能是因为我一直催促的比较紧,彭超通过QQ文件传输给我传过来一份电子文档未加盖公章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写的是2015年12月15日开标。2015年12月10日16时15分,彭超通过电子邮箱给我发了电梯参数,让我制作标书的时候用。因为彭超之前发给我的���书显示2015年12月15日开标,于是我于14日赶往西安市,到西安后,彭超又以购买标书、需要活动为由,让我拿15700元(购买标书2700元,打点费用13000元)和2条飞天兰州烟(1600元)给他,我当时就把15700元现金和2条飞天兰州烟给了他。然后我就等待开标,但一直没有消息,彭超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12月18日中午12点左右,在我未参加开标的情况下,彭超突然告诉我开标了,我已经中标,并于当天下午2点37分通过微信给我发来了加盖公章的招标公告的照片,并称元旦前签订合同。直到2015年12月31日晚上9点多,我一直没有接到签订合同的通知,我就联系彭超要求退款,彭超说油田合同审批需要时间,让我再等一周。在此期间,我仍旧一直催促彭超。到了2016年1月12日,我打电话告诉他如果2016年1月14日之前还不签订合同就退款,他让我2016年1月14日带合同章去西安签订合同。我于2016年1月14日上午如约到达西安,当晚(2016年1月14日)18时左右,彭超来到我在西安市高陵区入住的汉庭酒店,说要和我签订一份共同合作协议,我回绝了,我告诉他即使签订,也只能签订中介协议或居间协议,他没有回应,只是通知我2016年1月15日上午到甲方办公室签订合同,我问甲方信息,他不肯告诉我,说明天(2016年1月15日)上午他来酒店找我,之后他就离开了酒店。第二天(2016年1月15)我一直没见着他,我就多次给他打电话催,他以在银行办业务为由推拖,直到下午5点多才开车来酒店接我,说晚饭后去找甲方签订合同,让我先找地方等他,等他晚饭结束后再去找甲方签合同,我说甲方是不是已经下班了,他说他已经跟甲方联系好了,对方等着呢,我说我不相信他,怕他跑掉,他就带我去吃了晚饭。晚饭结束后,他就直接带我去了他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水榭中央领地5号楼506室的家中,我就问他怎么不去签合同了,他就找了很多理由推脱,于是我就以急用钱为由让他先退我5万5千元,他就到他家2楼去了一会,下楼后他跟我说已经通过网银转账给我的账号为621496821069006****,户名为瞿某某的兰州银行账户转了55000元,并通过短信给我转发了转账信息,我始终没有收到入账信息,我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2小时内入账,让我耐心等待,我就一直在他家等,直到大概2016年1月15日23点48分左右的时候,因为都过了2小时了,钱还是没到账,我要求查看的他的银行交易记录,他以卡在他妻子手中,他拿不到卡没法看为由拒绝,我又要求他登陆网银让我查看,他说电脑在他妻子房间内,他妻子已经睡了,他手机又登录不了网银等各种理由拒绝,我就问他能不能看看银行发给他的原始短信,他说他已经删除了,我让他把卡拿上去银行提现给��,他说他们两口子吵架,让我先到酒店开个房间等他,他1小时之内到酒店找我,我说我再相信他最后一次,就离开他家去了他家附近的一家名叫圣方的酒店开了房间住了下来,彭超始终没有出现,打电话也不接。2016年1月16日上午8点左右,我就去他家找他,他不在家中,电话一直关机,我问他妻子他去哪了,他妻子说也不知道他去了哪,我就一直在彭超家等,等到当天晚上21点的时候。汤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彭超打电话给他了,说让汤某某劝我,让我离开他家,并承诺1月18日下午2点前肯定能签合同,在汤某某的劝说下我就离开了彭超家。到了1月18日上午10点,我给彭超打电话,他说他在西安市区,让我去找他,他带我去找甲方签合同,午饭后我找车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中登大厦楼下,电话联系彭超时他说他去了咸阳,让我跟甲方的人直接联系,并通过短信发了甲���联系人的信息,短信内容为“胡经理1361928****”,18日14时,我打这个电话时,他说他在外面接待领导,可能2、3个小时后能回来,后又电话联系这位胡经理,胡说还在接待,我忽然想到彭超有个业务员叫胡某,我就问他是不是胡某,他说是,我告诉他说彭超涉嫌诈骗,要求胡某实话实说,胡某说是彭超安排他来应付我。我挂断电话后,去了长实集团公司对彭超发给我的加盖印章的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进行验证,长实集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长庆油田下面根本就没有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上公章印文所示的单位,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都是伪造的,我更加确定我被彭超骗了,于是马上到他家,他家没人,他和她妻子的电话全部无人接听。在这期间,我一直给他打电话,他一直不接,2016年1月19日上午,汤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彭超给他打电话了,说2016年1月19日下午17点之��肯定会把钱全部退还给我,但至今我也没有收到退款,彭超的电话也无人接听。4、证人汤某某证言,和彭超是湖北老乡,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在兰州给瞿某某装修房子时认识了瞿某某,知道瞿某某是做电梯生意的。瞿某某说有机会的话让我给他找电梯的生意,他也给我介绍装修的事。大约2015年5月左右,彭超给我说在庆阳有一个老板要装电梯,我就把这件事告诉了瞿某某,随后我和瞿某某一起去了庆阳,在庆阳我、瞿某某、彭超就相互介绍认识了。2015年8月左右,有一天我跟瞿某某一起去兰州新区拉土方,在路上瞿某某对我说,彭超在长庆油田有一个电梯项目要跟瞿某某一起做,瞿某某告诉我说如果能做成,大家一起赚钱。这以后,彭超都是直接联系瞿某某,我只是帮瞿某某偶尔催一下彭超,期间我听瞿某某说给彭超转了15万元。后来彭超有一次让我给他转2万元钱,我说实在没有那么多钱,彭超就说让我先转1万元钱,剩下的他再找瞿某某要。我就托我姐将1万元钱给了彭超。之前我给瞿某某装修房子,瞿某某还欠我2万5千元没给我,因为要一起合作做生意,我也没管瞿某某再要。5、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自2015年8月28日、9月4日、9月5日、9月7日、9月8日、11月18日、11月29日及12月6日,被害人瞿某某按照被告人彭超的要求,向彭超指定账户内汇款159900元。6、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2016年1月22日瞿某某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提交:①彭超提供的电梯参数一份;②与瞿某某手机聊天记录40页;③长庆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文件2页;④长庆油田和馨园小区二期中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2页。7、���庆石油勘探局矿区服务事业部出具的证明,就瞿某某提供的长庆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文件,经核实,该单位没有和馨园小区这个单位,也没有实施过和馨园二期电梯购置项目,不存在长庆油田矿区事业部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启用过长庆油田矿区事业部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投标专用章。8、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单位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厦无314办公室、无411会议室、大厦内无“房地产开发公司”单位。9、辨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月22日,被害人瞿某某辨认确认,以能为其介绍电梯项目招标为由,骗取现金18万元的人就是被告人彭超。10、讯问视频及被告人彭超供述,2015年4月的一天在庆阳市西峰区通过好友汤某某介绍与瞿某某相识。5月份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招标成功���庆阳市长庆油田禾馨园小区二期两栋楼,我这个朋友就给我说可能有电梯生意可以做。因为我也没有做过电梯生意,就想跟瞿某某一起做。随后,我以需要“打通关系”,“活动”等理由向瞿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5万元。其中大约2万元钱被我用作电梯招标了,剩下的钱都被我挥霍了。之后,我朋友告诉我电梯没有竞标成功。但是瞿某某的钱我已经收了,而且瞿某某天天打电话催促我,没有办法,于是我在2015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伪造了一份招标公告、伪造了一份中标通知书,通过微信发给了瞿某某。随后我又以需要“打点领导”为由向瞿某某索要了3万余元钱,这些钱也被我挥霍了。这以后瞿某某不断联系我,打电话骂我,我很生气,就以各种理由推脱瞿某某。我也口头许诺把钱还给瞿某某,但是我没有钱了。2016年春节后,瞿某某再联系我说他报警了,我就不接他���话,也不让他找到我了。我共骗瞿某某现金18万余元。庭审中,被告人彭超确认瞿某某通过银行给付现金159900元,在其伪造虚假招投标文件后,瞿某某又给付了现金2万元,但其中1万元是汤某某支付。11、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彭超生于1977年6月9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2、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彭超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13、发还清单,证明2016年4月4日彭超妻子俄某某领取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发还的银行卡八张、身份证二张、来往港澳通行证一张、驾照一张、苹果手机二部、棕色卡包一个、棕色皮包一个、棕色钱夹一���、黑色惠普电脑一台。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7.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彭超及其辩护人提出彭超伪造假的招投标文件向瞿某某索要的现金15.99万元不是诈骗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长庆石油勘探局矿区服务事业部证明该单位并没有电梯招标项目,但被告人彭超却以办理电梯项目招标花费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瞿某某钱款,进行挥霍,在被害人对彭超产生怀疑并催促还款后,彭超为了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伪造的相关招标文件发给被害人。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彭超自2015年8月开始向被害人索要现金时,其犯罪动机已经产生。故对被告人彭超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被���人彭超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依法撤销原有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10000元;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彭超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本罪判决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所判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彭超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一次性缴纳。)二、违法所得179900元予以追缴,返还瞿某某169900元,返还汤某某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长虹人民陪审员  李燕婷人民陪审员  王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景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