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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邹习孝、廖登奇等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习孝,廖登奇,廖洪伟,廖佐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4行初69号原告邹习孝,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杨村村打磨溪组(现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廖登奇,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坪镇丹砂村旧香坝组(现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廖洪伟,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坪镇龙潭村下坝组(现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廖佐华,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坪镇龙潭村下坝组(现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杨村新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石茂彪,系务川县政府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习孝、廖登奇、廖洪伟、廖佐华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邹习孝等四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邹习孝等四原告以该案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诉讼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邹习孝等四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习孝、廖登奇、廖洪伟、廖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邹习孝、廖登奇、廖洪伟、廖佐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再庆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德生 来自: